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

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8民再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开发区56号小区9栋1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康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古林街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中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合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石化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1)兵08民终1471号民事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申请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2022)兵民申235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新疆西部合盛热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天津市石化管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合盛公司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9001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兵08民终147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新疆合盛公司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天津石化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新疆合盛公司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判决认定的事实。新疆电力设计院根据新疆合盛公司申请于2011年12月对案涉管材规格以及支吊架的承载力进行设计形成设计图纸,新疆合盛公司也是按照设计要求采购并安装了管材和支吊架,其不能自行改变上述设计内容,二审判决认定支吊架服务于管材,选购支吊架应按管材重量变化而变化错误。二、原一、二审对新疆合盛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程序违法。本案支吊架断裂、失效是否是四大管道壁厚超标导致,属于专门性问题,应由有资质的专门机构鉴定后才能认定,一、二审法院未准许鉴定申请,剥夺了新疆合盛公司的诉讼权利。三、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1.新疆合盛公司根据新疆电力设计院设计的图纸要求购买管材和支吊架,而不是自行购买,且新疆合盛公司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时才知道天津石化公司供应的管材壁厚,不符合质量要求,并不是二审判决所称的明知,二审认定新疆合盛公司知道壁厚过厚是主观臆断。天津石化公司作为管道的提供者,对管道应当熟知了解,天津石化公司明知管道壁厚过厚仍交付,造成支吊架断裂,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天津石化公司承担。二审认定新疆合盛公司明知管材壁厚增加,未按实际情况增加支吊架承载重量,由此造成的损害不是天津石化公司预料,应由新疆合盛公司自担错误。2.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年1#机组四大管道支吊架热态检测和调整方案技术报告》、石河子市公证处(2019)新石证内经字第1239号公证书与鉴定意见相互印证,证实管材壁厚导致支吊架断裂具有因果关系,二审判决未予认定错误。3.本案是侵权纠纷,天津石化公司销售的管材壁厚,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支吊架断裂,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天津石化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民申1510号民事裁定系对双方买卖合同纠纷关于新疆合盛公司已实际使用管材应付货款的认定,与本案因管材壁厚导致支吊架断裂的侵权责任纠纷不同,但二审法院混淆了两个法律关系,未能依据侵权纠纷的法律规定认定本案事实。4.新疆合盛公司自行委托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作出的《2019年1#机组四大管道支吊架热态检测和调整方案技术报告》,应当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一审中新疆合盛公司提交了该技术报告,天津石化公司虽不认可,不同意重新鉴定却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推翻该证据。该证据能够客观反映管道壁厚过厚,导致支吊架断裂的事实。对此新疆电力设计院于2019年10月10日回复,因四大管道壁厚存在普遍超过设计值,尤其再热蒸汽管道存在超过设计壁厚12mm的超厚情况,建议立即整改。因此天津石化公司交付的四大管道壁厚与支吊架断裂坍塌有直接因果关系,并直接影响安全。四、四大管道壁厚过厚造成支吊架断裂的损失由由天津石化公司过错造成,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新疆合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天津石化公司辩称,一、根据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管材壁厚与支架断裂不存在因果关系,新疆合盛公司申请鉴定,法院不予准许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应当驳回新疆合盛公司全部诉讼请求。1.根据新疆合盛公司提供的《2019年1#机组四大管道支吊架热态检测和调整方案技术报告》,可以说明管材壁厚与支吊架断裂没有因果关系。(1)《调整方案技术报告》中的1.4.1#1机组高压给水管材、1.6低压旁路管材的壁厚完全符合合同约定,但在《调整方案技术报告》中,这些管材涉及的部分支吊架仍然需要调整,重新安装。说明新疆合盛公司称有支吊架断裂与天津石化公司的管材壁厚没有任何关系。(2)《调整方案技术报告》中的1.1.1主蒸汽管材支吊架、1.2.1再热热段管材支吊架、1.3.1再热冷段支吊架,这些位置的部分管材壁厚,高于合同约定的+3/0的标准,但没有超出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这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国际标准ASMESA-335锅炉以及压力容器规范的标准,鉴定实测数据完全符合该标准要求。天津石化公司提供的管材是合格产品,因为国际标准ASMESA-335中壁厚正偏差为+15-22.5%,-12.5%。在这样的壁厚范围内,质量合格的支吊架是不会因为管材壁厚的问题发生断裂。因为支吊架承重的生产标准是能够承受设计承重标准的2倍。(3)《调整方案技术报告》共计检测119个支吊架,其中不需要调整的是62个,需要调整的是38个,需要更换的是19个。不用调整是指支吊架没有任何问题。需要调整是指需要锁紧螺栓,去除销子,冷却恢复位置,支吊架本身没有问题。更换是指热度刻度100%,弹簧性能失效,表示没有支吊架出现断裂的现象,大部分支吊架没问题,只有19个的承压能力达到极限,需要更换。由此可以证实管材壁厚与支吊架断裂没有关系。2.支吊架质量、安装、***准证实其断裂与管材壁厚无因果关系。(1)支吊架国家标准GB/T17116.1中的第7.1.4条、8.1.2条、10.12条、11条、B.3.8、C.2.3都对支吊架质量、安装、**有明确要求。支吊架要符合能够负荷2倍以上的工作压力才算合格产品。本案管材壁厚在22%的范围内,根本不会造成支吊架断裂。支吊架的安装也有严格程序要求,安装前对管材的壁厚必须进行检测,不合格进行调整后才能安装。新疆合盛公司的电厂安装公司已以安装运行,并安全运行多年。(2)支吊架**是支吊架维护的基本内容。因为支吊架在电厂运行过程中,与管材因为震动出现的位移、约束装置、连接处产生的应力和反作用力、运行温度的变化等都有密切关系,是容易产生问题的部位,定期**更换是基本内容。3.电厂管材的安装标准证实支吊架断裂与管材壁厚无因果关系。新疆合盛公司电厂的安装由专业安装公司进行。按照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安装公司应对管材的壁厚进行检查,对支吊架的质量进行检查,按照标准流程安装。新疆合盛公司电厂顺利安装并通过验收,因此多年之后的支吊架更换(没有出现断裂)与管材壁厚没有因果关系。4.支吊架生产商是支吊架断裂的第一责任人。如果支吊架断裂,新疆合盛公司应首先向支吊架生产商追究责任,而不是管材供应商。新疆合盛公司主张的损失是支吊架断裂、更换产生的,应由支吊架供应商承担。5.电厂管材的安装公司是支吊架断裂的第二责任人。安装公司按照标准流程安装,不会产生让支吊架承载载重的管材。从新疆合盛公司1#机组安装后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安全运行多年,对个别支吊架的更换也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的要求。因此即使鉴定,也应对安装公司是否按标准流程施工进行鉴定。6.天津电力建设公司修造厂现更名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电力建设公司鼎泰装备分公司是支吊架断裂的第三责任人。供应给新疆合盛公司的管材,是双方指定的天津电力修造厂加工配置后送达施工现场。运送到现场的不是单纯的天津石化公司供应的钢管,而是组合后的100多个工厂公配置的组合件。7.目前的客观情况不具备鉴定条件。更换的支吊架已不存在,支吊架也不存在断裂现象,无法认定支吊架本身质量状况。二、涉案产品不是天津石化公司生产,天津石化公司是销售者,没有过错,提供的产品不存在缺陷,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天津石化公司供应的货物已经超过了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以及检验期、索赔期。 本院再审认为,新疆合盛公司与天津石化公司签订的《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2×330MW亚临界燃烧空冷抽汽凝汽式发电机组热机专业-高温高压管道、管件和工厂化配管商务合同》《新疆西部天富合盛热电有限公司2×330MW亚临界燃烧空冷抽汽凝汽式发电机组热机专业-高温高压管道、管件和工厂化配管技术协议》明确了天津石化公司应交付满足上述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图纸设计、材质等要求的产品。在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4)兵八民二初字第55号新疆合盛公司与天津石化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管材的质量问题进行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天津石化公司提供给新疆合盛公司的部分管材的管径、硬度、壁厚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鉴定意见,天津石化公司交付的部分管材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事实清楚。新疆合盛公司提交了《2019年1#机组四大管道支吊架热态检测和调整方案技术报告》,该报告中明确载明再热热段和主蒸汽管道壁厚存在严重超标,当前设计支吊架载荷、结构无法匹配再热热段和主蒸汽管道壁厚增加导致的载荷,相关管道壁厚的增加导致相关部位恒力支吊架卡死和失效。新疆合盛公司据此主张天津石化公司赔偿损失。故案涉管材壁厚与支吊架断裂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属于查明本案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应依法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查明本案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双方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2021)兵08民终1471号民事判决及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20)兵9001民初9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 莉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白 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禹 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