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焦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焦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1100号 原告:***,男,1958年5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南京焦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江北新区丽景路2号研发大厦A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南京焦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