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111民初1100号
原告:***,男,1958年5月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南京焦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南京江北新区丽景路2号研发大厦A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南京焦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