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保安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康保安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洋电缆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8423号 原告:康保安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裕安路29号院3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不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洋电缆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裕德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康保安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洋电缆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康保安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康保安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保安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财产保全费155.40元,由康保安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