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8423号
原告:康保安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裕安路29号院3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不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洋电缆集团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裕德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康保安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洋电缆集团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康保安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康保安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保安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财产保全费155.40元,由康保安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