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23171号
原告:北京思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金河北街17号院6号楼13层13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被告:***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裕安路29号院3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思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防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思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思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思汇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韩 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