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2825民初369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苗族,住宣恩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0606776709,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