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5民初56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
被告:***,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
被告: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060677609。
法定代表人:卢中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庆涛,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铃萍,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北渝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诉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诉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诉承担。
审判员 姚 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