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09民初2854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负责人:薄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徐某,总经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某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