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有限公司等与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921民初4211号 原告:杨某,女,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 被告:内蒙古某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法定代表人:云某,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云某,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冷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内蒙古某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云某、陕西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0日提交申请书撤回对某有限公司、某古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对某有限公司、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管理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