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3民初3320号
原告:江西某某事务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冶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浦高速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木雕城6栋D8”)。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某某事务所与被告湖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冶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某某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