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2502民初6584号 原告: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冷某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某,男,汉族,1990年3月9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原告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20元,减半收取45,760元,由原告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