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3民初1073号
原告: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沭阳县某某局,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负责人。
被告:兴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正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耿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耿某,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沭阳县某某局、兴业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耿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理由是其与被告江苏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耿某已达成和解,且被告江苏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耿某已支付和解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原告扬州某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