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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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9603号
原告:江苏省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皋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江苏省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省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省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