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21民初3005号
原告:成都力成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花溪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顿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成都力成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成都力成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力成电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