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3505号
原告:南京华信***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港大道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2号湖北会上大夏写字楼A栋。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华信***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华信***通信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华信***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华信***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9.5元,由原告南京华信***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