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92民初3120号
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园内。
投资人:***。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2号湖北徽商大厦写字楼A栋7、8、9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诉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12元,由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