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18102号
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尧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2号湖北徽商大厦写字楼A栋7、8、9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创业街7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8日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州天宇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