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30民初417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82080892G,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解放新村182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