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830民初417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82080892G,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解放新村182号1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伟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