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盱执字第0058号 申请执行人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铁佛镇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新海大道**小太湖会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域安泰项目管理(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4)淮中民初字第00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佰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域安泰公司工程款896.903184万元及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4年5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一审判决时止);案件受理费76900元,由被告佰泰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另案查封。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淮中民初字第0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