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0902民初977号
原告:舟山新城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方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几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几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夏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舟山新城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舟山新城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舟山市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新城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新城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舟山新城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