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7民初4469号
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梅利平市政工程队,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KQ7Y509。
投资人:梅利平,男,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军,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举水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汉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30931550271。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梅利平市政工程队与被告湖北举水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梅利平市政工程队于同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梅利平市政工程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梅利平市政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6元、减半收取计2,168元,由原告武汉市新洲区梅利平市政工程队负担。
审判员 程术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