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恒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恒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环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恒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环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18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39-1号
原告:合肥恒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环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
法定代表人:夏维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飞龙,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宁顺利,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恒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环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恒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当日作出(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合肥环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5年11月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合肥环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后查封了担保人杨勇、闵蕾芳共有的位于***合瓦路西侧友谊苑小区房屋。2015年12月14日,原告合肥恒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合肥环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杨勇、闵蕾芳共有的位于***合瓦路西侧友谊苑小区房屋的查封。
审判员  王天利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