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3执49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
被执行人:合肥恒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
被执行人:合肥新天地林语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16号中央花园3号楼底层门面。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恒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合肥新天地林语饮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0103执49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翼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