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3财保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恒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沿河路116号中央花园3号楼底层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92399M(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成,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国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沿河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58526399H。
法定代表人:于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合肥恒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国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元月16日作出(2020)皖0103财保62号民事裁定,并对被申请人安徽国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万元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因解除保全申请人合肥恒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国生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5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合肥恒一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薛智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