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巩义市宏亮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181执3028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宏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大黄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6003579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8317246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站街镇豫联工业园区内中环东路与005乡道交叉口向北4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KNFNR5T。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巩义市宏亮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豫018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4665566.8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