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豫0181执3028号
申请执行人:巩义市宏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大黄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06003579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0号海联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8317246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站街镇豫联工业园区内中环东路与005乡道交叉口向北4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MA9KNFNR5T。
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巩义市宏亮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5)豫0181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在金融单位的存款4665566.8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