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403民初317号
原告:***,男,198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丘市梁园区华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钦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钦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党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需诉前评估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296.4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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