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万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81民初1382号 原告:安徽万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万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安徽万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私下和解,被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义务,纠纷已解决,现原告安徽万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万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82元,由原告安徽万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