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15736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锑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895号合劲产业园第10幢1203、1205单位。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幕公司)、第三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分别于2021年12月10日和2022年3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两次庭审;第三人***仅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第二次庭审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锑宇仅参加第二次庭审;第三人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两次庭审,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投入成本1186000元及利息(以118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为10400.5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合伙利润187735.60元及利息(以187735.6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30日为1646.34元);3、第三人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案件诉讼保全担保费5000元;5、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开始至2019年12月31日,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三方合伙施工完成北江中学门窗幕墙、佛科院幕墙、佛科院门窗、东莞清溪门窗摹墙、中山利和门窗、***门窗、中粮云景裙楼基墙、中粮云景48楼幕墙等八个項日工程分包合同任务(工程结算均已完成),2021年1月19日三方签字确认对上述八个项目工程投入的本金为1170000元,利润分配金额为1519000元,合计总金额:2689000元。从2020年开始,第三人***退出三方合伙,原告、被告维续合伙完成番禺检测中心维修、**港门窗及栏杆、***少年宫三个项目任务(工程结算均已完成)。2021年1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原告未收回的投入本金为1386000元,利润分配金额为1410000元,合计总金额:2796000元。原告、被告双方同时确认:以上所有项目的应付款、后期付款以及未按合同付款而产生的经济纠纷责任由被告负责,与原告无关,上述十一个项目收回的工程款,用于各股东投入本金的返还及利润的分配,不得挪用到其他地方,在有合法手续前提下,须优先返还各股东投入本金,然后按照利润分配比例,分配股东利润。上述11项工程,除佛科院幕墙工程以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完成并接收工程结算款,其余工程均以第三人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完成并接收工程结算款。2021年春节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工程总承包人)支付了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佛科院幕墙工程结算款420000元,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三方口头协商同意,计入第三人***本金投入的回收款。2021年3月9日,被告告知原告,2021年春节前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共计支付了工程款3410000元至九幕公司,三合伙人所有项目暂共计收回工程款:420000元+3410000元=3830000元。按照上述三方协议约定以及原告、被告双方协议约定,九幕公司收回的3410000元工程款,利润部分139066元,按照协议约定的利润分成比例返还,即***返还利润:139066元*0.5=69533元,原告、被告返还利润:139066元*0.5=69533元(其中***返还利润:69533元*0.65=45196元,***返还利润:69533元*0.35=24337元)。经计算,被告应付给原告的资金为:本金:1446000-60000-200000=1186000元,利润分成:24337元,暂计总金额:1186000元+24337元=1210337元。被告口头承诺2021年春节期间分两次支付原告300000元现金(2021年2月11日春节之前,支付200000元,2021年2月19日支付100000元),至今,***只安排其老婆***于2021年2月9日转账200000元。2021年3月26日,被告微信承诺2021年4月10日前再支付200000元,但均未兑现,一再失信。2021年5月,原告向被告和第三人九幕公司发出《律师信》,同时,原告律师致电九幕公司法定代表人,了解被告从九幕公司处提取涉案款项情况,但该公司法人拒绝透露相关事实,疑似与被告合谋侵占原告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如九幕公司未向被告支付相关工程款,则九幕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上述1210337元及其利息。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原告核查到发包方中建三局在原被告双方签署上述分配协议后向九幕公司支付了4165646.76元工程款,原告认为扣除应支付给深圳筑造公司中粮云景项目5#塔楼的费用50万元外,还有3665646.76元应作为合伙项目收益按比例分配,其中原告应分得合伙投资款1186000元,合伙利润187735.60元。故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第一次庭审时辩称,一、关于分包合同。***向法庭提交了分包合同,无法提供原件,被告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即便***能够提供原件,与本案也不具有关联性,其分包合同只能证明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九幕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其合同约束的是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九幕公司,规定了这两方之间的结算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关于两份《各项目结算、成本、投入、利润情况汇总及利润分配协议》涉及的几个问题。1、被告、***、***确认了其中八个合作项目的收款负责人为***。2、返还本金及分配利润的前提:(1)收回工程款;(2)有合法手续。3、两份利润分配协议后附的《各项目情况汇总表》中的数据仅是暂定数据,其中的结算价仅是向中建三局申请的结算价,未经中建三局确认,且签订协议时,有几个项目还没有出具结算报告,因此该结算价不是真实的回款额,总包方也会因结算时可能存在扣款、罚款、长期拖欠等原因不完全付款。协议中的应收款并不是实际收款,因工程项目中的各种情况的变化,会导致实际收款与应收款的不对等。协议中提到的利润均是预期利润,是一个暂定数额,不能作为确定的利润金额进行分配。收回的工程款在扣除投入成本等费用之后的才能作为实际利润进行分配。协议中提到的“以上所有项目的应收款、后期付款以及因未按合同付款而产生的经济纠纷责任由***负责,与***无关”,该“经济纠纷责任”指的是出现经济纠纷事务时,由***负责处理,***可不出面处理,并非***不承担所有合作项目的应付款、后期付款。关于分配优先顺序的问题,两份协议均提到“合作项目收回的工程款……须优先返还各股东投入的本金……”,优先返还本金,是指股东的本金优先于利润,而不是优先于应付款。协议明确约定了三人合伙的八个项目的收款负责人为***,而且约定返还本金及分配利润的前提是收回工程款和有合法手续。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已经收回工程款,故收回本金、分配利润的条件尚未成就。三、针对原告的第3项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分包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规定第三人九幕公司有义务向原、被告支付款项,原告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第三人九幕公司有义务向其支付工程款。故原告要求第三人九幕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四、请求驳回***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保全担保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如前所述,被告与***、***的合作项目分配利润的条件尚未成就,且被告并未收到工程款,故***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保全、担保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第二次庭审时,被告***补充如下答辩意见:一、广州裕贤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贤公司)是一家合法合规的公司,与九幕公司有多项业务合作,***担任法人期间,裕贤公司与九幕公司的业务与合伙纠纷无关。***在广州生活21年,个人身上无任何债务,不存在躲避债务一说。二、签订协议时,***还有698000元合伙投资本金未收回。三、若项目不进行售后服务,中建三局会以远远高出正常售后服务成本扣除工程款,相关项目经理不会及时签字,后期回款的时间和金额都不能保证。给中建三局开发票就要预缴税金,不预缴税金不开发票,中建三局更加不会支付工程款。因此所有应付未付的费用必需做足够的预留,所有应付款及漏记成本必须尊重事实进行支付及预留,之后才具备个人分配资金条件,签订工程安全责任保证书及售后服务责任保证书后,报九幕公司审批,自行提供合法手续办理领取。四、***本次可分配的金额为553506.89元(自备合法手续,自行解决税务问题)。五、在签订协议时所附的《成本汇总表》中,己知多个数据是错误的。 第三人***的答辩意见:***承认原告所述属实,***也未收到合伙项目的后续工程款。原告的诉请与***无关,不应将***列为本案第三人,若法院需要,***愿意协助。 第三人九幕公司第一次庭审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意见如下:九幕公司未与***、***及***签订过任何合同、协议,该案是***与***等人私人之间的合伙纠纷,九幕公司与该纠纷无关。第二次庭审前再次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新的答辩状,内容如下:一、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本公司收到关于合伙纠纷的相关项目回款共计4165646.76元,其中含中粮云景项目5号塔楼款500000.00元。本公司认可这些款项,并为所属项目专用。二、本公司在此澄清,合伙纠纷的项目仅占公司业务很小一部分,诉状中提及公司与法人***的现金往来与本案无关。公司经营、财务、税务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经营与合伙纠纷无关。任何非法人、非股东的个人在本公司没有与法人及股东等同的权利。三、本公司不清楚关于涉案项目的具体参与人,更不清楚原告***具体参与了哪些涉案项目。四、目前本公司没有收到关于这些项目的清算资料,也没有收到过纠纷中所提到的分配本金、利润的任何申请及合法手续。2021年1月19日及1月25日,***、***、***等人签订的两份协议,事先未报公司批准,本公司不知情。对于两份协议的关联性,以及数字、内容的逻辑性,本公司无法阅读理解清楚。协议中没有明确如下事项:1.工程责任险如何分担;2.售后服务责任的承担及售后服务费如何分担;3.全部应付款金额、待发生的费用金额、预留的公司管理费用;4.后期回款的时间及风险、项目清算时间、分配本金及利润的时间、提供合法手续时间。本公司希望合伙人签订清晰、合理的协议,并各履其则。项目合伙人拿出一致的方案并报公司审核、批复之后,按照《合同法》、建筑行业法规、财税法规的规定支出、使用和预留,公司会及时支付应付资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双方当事人确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可,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合伙情况:2015年4月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原、被告及第三人***三人合伙从中建三局处承包了八个工程项目(包括北江中学、佛科院幕墙、东莞清溪、中山利和、佛科院门窗、***、中粮裙楼、中粮云景48楼),2020年初,第三人***退出合伙,原、被告继续合伙从中建三局处承包了三个工程项目(包括番禺检测中心、**港、***少年宫)。三合伙人均陈述,上述11个工程项目,除佛科院幕墙工程是以艺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海公司)名义与中建三局签订分包合同外,其余10个工程,均以第三人九幕公司名义与中建三局签订分包合同,11个工程完工后的对账结算也均是以艺海公司或九幕公司名义完成,对账完成后中建三局将工程款支付至艺海公司或九幕公司,再由艺海公司或九幕公司转付给三合伙人。 合伙项目结算情况:2021年1月19日,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签订《各项目结算、成本、投入、利润情况汇总及利润分配协议》(以下简称“三人利润分配协议”),该协议载明:8个项目均已完成结算工作,八个项目结算总价57897481.64元,总成本54058391.68元,利润3038951.47元(见附件:各项目汇总表);总利润分配比例为:***∶(***、***)=1∶1,***可分得利润1519000元,***和***共可分得利润1519000元;***尚未收回的投资本金为117万元,***总还应收到的款为2689000元(本金1170000元+利润1519000元)。该协议还约定“以上八个项目的应付款、后期付款以及因未按合同付款而产生的经济纠纷责任由***负责,与各股东无关,所有项目的收款由***负责。上述项目收回的工程款,用于各股东投入本金的返还及利润的分配,不得挪用到其他地方,在有合法手续前提下,须优先返还各股东投入本金,然后按照利润分配比例,分配股东利润。”该协议后附的各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8项目汇总表”)列明了8个项目的总合同价(52069426.53元)、总结算价(57897481.64元)、总成本(54058391.68元)、总利润(3638951.47元)、总已收款(49803950.48元)、总应收款(7893392.67元)、结算后扣款(200138.49元)等等。汇总表中的总利润数值较分配协议主文中的总利润高出60万元。项目汇总表中的“结算后扣款”项,***解释是在与中建三局结算后、付款前,若在质保方面没做好,中建三局因此扣减的款项。 2021年1月25日,原告和被告双方签订《各项目结算、成本、投入、利润情况汇总及利润分配协议》(以下简称“两人利润分配协议”),载明:11个项目均已完成结算工作,总利润为403万元(见附件:各项目汇总表),总利润中已扣除***的费用30万元,已预留裕贤公司一年(2021年1月13日至2022年1月12日)的房租水电、财务人员的工资等费用20万元,以后裕贤公司及***产生的房租及人员工资、车辆费用等均与***无关;利润分配比例:***65%、***35%,***可分得利润262万元,***可分得利润141万元;截至2021年1月15日,***未收回的投资本金为138.6万元,***总还应收到的款为279.6万元(本金138.6万元+利润141万元)。该协议也约定“以上十一个项目的应付款、后期付款以及因未按合同付款而产生的经济纠纷责任由***负责,与***无关。上述十一个项目收回的工程款,用于各股东投入本金的返还及利润的分配,不得挪用到其他地方,在有合法手续前提下,须优先返还各股东投入本金,然后按照利润分配比例,分配股东利润。”该协议后附的各项目汇总表(以下简称11项目汇总表)列明了11个项目的名称以及11个项目的总合同价(63355700.9元)、总结算价(65161056.24元)、总成本(58807238.85元)、总已收款(54930499.33元)、总应收款(10330556.91元)、总已开票(63302780.17元)、已计入成本的应付未付款(657403.12元)等等。按照汇总表的数据计算,11项目的总利润应该为4511067.39元(方法:总结算价+营业外收入-总成本-第一份分配协议确定***应分得的利润1519000元-***的费用30万元-预留的成本20万元),较利润分配协议主文中确定的总利润高出48万余元。 对于两汇总表中的“总已收款”,三合伙人均确认是中建三局已经支付至艺海公司或九幕公司的工程款,不是指三合伙人已收到手的工程款,“总应收款”则是中建三局还应支付的工程款。对于两份协议主文中的总利润与后附项目汇总表中的总利润存在差额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称差额部分是***的成本和项目应付未付款。***则称第一份利润分配协议在计算利润时还扣减了***就***项目借支的20万元、***的经营费30万以及***代发工资10万;第二份分配协议中的利润扣减了***应得利润150万(约数)、***借支款20万、经营费30万,以及***费用30万、预留开支20万。 ***称两份协议中“以上项目均已完成结算工作”,指的是九幕公司向中建三局提交了结算的资料,但中建三局还未确认。两利润分配协议及汇总表中均是暂定的数据,工程结算款仅仅是向中建三局递交的结算资料中申请的结算价,该结算价还未经中建三局确认,另外,从九幕公司处提款会涉及到税金及相应成本费用,且在签订两协议后其发现还有一些应付未付款未计算入成本内。再次,中建三局对账结算确定工程款后通常还会少付一部分工程款。因此,应当以实际收回的工程款扣除了投入成本等费用之后才能作为实际利润分配。***和***对***的陈述不予认可,称结算价是中建三局确认的工程款,九幕公司和中建三局双方结算完毕后,九幕公司会按照结算的金额开具足额发票给中建三局,据了解九幕公司已经开具了全部的发票给中建三局,而所有项目的应付未付款均已计算入成本内,给九幕公司的管理费也已经计入成本扣除,不存在漏计,且***不可能在工程款未得到中建三局确认,也未核算出各项成本费用的情况下签署案涉的利润分配协议。 就两利润分配协议中约定的全部合伙项目的应付款、后期付款以及因未按合同付款而产生的经济纠纷责任由***负责,与其他合伙人无关的内容,***和***解释称因所有合伙项目的跟进、收款、对外付款均由***负责,且在签订利润分配协议时,他们两人做了很大让步,而且***收到款是否对外支付应付款、何时支付均由***掌握,故大家才做了上述约定,意思是若后期有款未付导致经济纠纷,责任由***个人承担。就三人利润分配协议中约定的“所有项目的收款由***负责”的内容,***解释意思是由其负责联系中建三局的相关人员,催促中建三局付款至九幕公司。 三、合伙项目收款情况:1、原告和***均陈述:签订分配协议后,艺海公司已收到了42万元工程款,三合伙人已一致同意由***收取该42万元工程款以抵***的投资本金,故***还有75万元本金未收回。2、根据原告调取的九幕公司华夏银行账户(尾号4637)的银行流水以及九幕公司的答辩意见,九幕公司在2021年2月5日至2月9月期间收到了中建三局支付的4165646.76元工程款,除去各合伙人均认可的应支付给深圳筑造公司中粮云景项目5#塔楼的费用50万元外,还有3665646.76元应转付给三合伙人作为合伙项目收益按约定进行分配。3、签订上述利润分配协议后,***向原告返还了投资本金20万元,原告还有1186000元投资本金未收回。 关于九幕公司是否已经将收取的3665646.76元工程款转付给***的问题:(一)根据九幕公司华夏银行账户(尾号4637)流水显示,九幕公司在2021年2月5日至11月19日期间,通过该银行账户共向广州裕贤装饰有限公司转款1257000元。根据广州裕贤装饰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显示其司股东在2017年6月16日由***、***、***变更为***、***,2021年2月2日又由***、***变更为***,2021年10月8日又由***变更为***。***称***是***的妻子,***两次均到庭旁听庭审,但否认其与***系夫妻关系。另外,在***签名确认的《***投入资金》表中显示***投入的合伙资金包括了2017.8.18***公司开基本户时预存入的5000元和开一般户时预存的30000元。再结合“两人利润分配协议”约定在成本中扣除给裕贤公司预留的房租水电、财务人员工资等费用20万元的情况,表明案涉合伙项目运营过程中有裕贤公司的参与,在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公司向九幕公司收取的上述1257000元款项性质的情况下,本院有理由相信该款系案涉合伙项目工程款。(二)根据九幕公司的银行账户流水显示,九幕公司在2021年2月5日至2021年12月2日期间通过其司华夏银行账户(尾号4637)向其司工商银行账户(尾号7040)转款3986711.07元,同时又在上述期间由该工商银行账户(尾号7040)向九幕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转款6677430元。原告认为,九幕公司有可能通过这种操作将案涉合伙项目工程款转给了***。***和九幕公司均矢口否认。 签订上述两份利润分配协议时,***尚未收回的本金。原告第一次庭审时称***尚未收回的投资本金为377531元,第二次庭审时又称***的本金已经全部收回,***则称还有698000元本金未收回,但均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均只是两人用各自的计算方法倒推出的结论。原告得出377531元结论的推算方法是:11个项目总应收款10330556.91元-总利润6353817元-应付款657403元-九幕公司管理费325805.28元(方法:65161056*0.005)-***本金117万元-***本金144.6万元。***得出698000元结论的推算方法是:11个项目总应收款10330556.91元-总利润554.9万元(方法:***利润151.9万+***、***利润403万元)-应付款657403元-已开发票金额的九幕公司管理费310426.3元(方法:已开发票62085259.88*0.005)-一年的办公费用及业务人员费用50万元-***本金117万元-***本金144.6万元。两人的计算方式大致相同,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总利润数值,原告用的是11项目汇总表中的总利润数值,被告用的是两利润分配协议主文中的总利润数值,而对于汇总表和分配协议中总利润数值为何不同,双方解释并不一致,故而无法判断应采用哪个总利润数值。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由于***未举证证明其尚未收回的成本数额,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根据相关证据规则,对一方当事人自认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对方无需举证,本院据此确认***未收回的成本为377531元。 催款情况:2021年3月26日,被告微信跟原告讲:月初我会安排20万现金给你。原告回复:**。由于4月初被告未兑现,原告于4月15日问:**,不是说月初给我转20万的吗?被告回复:“我并不欠你的钱,你的钱在中建三局,请及时收钱”。5月17日,原告委托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寄送律师信,要求被告支付合作项目分配的款项。未果,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认为微信中提到的20万元并未明确是何款项,无法证明该款是指案涉工程款。 ***在诉讼中提交了很多单据,拟证明:1、在签订上述两份利润分配协议时漏计算了493839.38元合伙成本(其中前8个项目漏计116886元,后3个项目漏计算376953.58元);2、两份利润分配协议后案涉建筑项目有进行售后维护,产生售后维护费43843.5元;3、因后期催款,产生了催款业务费21698.94元;4、中粮云景项目产生开发票税金59685.19元及开票差旅费167.90元。原告对上述单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内容均不予确认,认为许多单据是***单方制作,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合伙项目的运营、财务等一应事宜均由***负责和掌控,在签订利润分配协议时已经将全部已经产生的成本和预计将产生的费用计算在内,不存在漏计、少计。 其他需要说明事项:(1)原告在庭审中提交了一份原告委托的律师与九幕公司法定代表人***在2021年5月20日的电话通话录音,录音内容显示该电话是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打给***,向***询问、了解案涉工程工程款问题。通话中***说到“我说你该给人家的钱就要给人家,你不要因为这个事情就算了,反正我说每件事情该兑现的承诺就兑现承诺,不要搞得他的错误大家都来承担责任,我肯定是不舒服的”“在这方面老束是做的不对,我是知道的。但是我昨天晚上跟他吵了一架,打电话过来,我说找你要钱你为什么不给嘛?我就直接怼他的,我说你答应了钱就给人家,你说的这多少钱该给人家多少钱你心里没数吗?”**顺这句话问***“那他怎么说,他还是跟你继续怼还是怎么样?”***答“他也不敢通吃。我把他电话挂了,我火了。我说你是不是想一想,我就最后打电话火了,我说你不要什么东西都等着,你想到你欠人家钱就要给人家钱,这就是对的。你首先要兑现你的承诺,你不能够有很多歪事情放在这一堆来搞,你最后搞得何苦咧”(本院备注:根据通话上下文,上述对话中的“你”“他”“老束”均是指***)。(2)庭审中,原、被告和第三人***均同意,若九幕公司确实收到工程款,且款项转给了被告,在扣除相应费用后的利润,可以不区分款项的来源于何项目,而由三合伙人按照约定进行分成。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并向本院预交了财产保全费5000元,向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了担保费50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均确认三人合伙以九幕公司名义向中建三局承包建设工程进行施工,故***、***、***之间成立合伙合同关系,合伙体与九幕公司之间成立挂靠关系。本案审理的是***、***、***之间的合伙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应否向***支付合伙项目工程款。二、若需要支付,那么***应向***支付多少合伙项目工程款。 关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合伙人之间签订的两份利润分配协议,合伙的11个项目均已完工并均已与中建三局完成结算,合伙人之间也已就11个项目的成本、收益、利润分配等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签署利润分配协议。由于签署两份利润分配表时,仍有1000余万元工程款未收到,故而导致合伙人的部分投资成本尚未全部收回,因而两份利润分配协议均约定“项目收回的工程款,用于各股东投入本金的返还及利润的分配……须优先返还各股东投入本金,然后按照利润分配比例,分配股东利润”。故而,在收到工程款后,应按该条约定向各股东分配工程款。现九幕公司收到了中建三局支付的4165646.76元工程款,扣除应支付给深圳筑造公司中粮云景项目5#塔楼的费用50万元外,还有3665646.76元属于合伙体的收益。虽然***和九幕公司均否认该3665646.76元已经转付给了***,但本院经审查已查明九幕公司已将其中的1257000元转给了裕贤公司,鉴于裕贤公司与***的关联关系,本院认定该款实际由***收取,***应按约定在合伙人间进行分配。就剩余的2408646.76元,虽无充分证据能够认定***已经收取该款,但一方面考虑到原告作为不与九幕公司直接对接的合伙人,就此事实存在难以举证的客观困难;另一方面,鉴于九幕公司在本案第一次庭审时存在故意隐瞒本案重要事实的行为,***存在不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的行为,故不排除九幕公司和***串通的可能性。若严格要求必须在能确认***已经收到九幕公司转付的工程款后原告才能获得分配,原告的合法权利将可能无法得到救济。再者,***作为合伙事务主要负责人,其有责任和能力向九幕公司要求支付该款,即使九幕公司确实尚未支付,也是其怠于行使其权利和怠于履行其义务所致,应由其承担相应的后果,故其应先行垫付原告应分得的工程款给原告。综上所述,无论***是否已经从九幕公司处收取工程款,均应将原告应分得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 关于第二个问题。***和***均主张按两份利润分配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则称两份利润分配协议漏计算了项目成本,且后续还产生了售后维护费、请款费、税费、差旅费等成本支出,应将这些费用计入项目成本。本院认为,第一,两份利润分配协议及所附的项目结算、成本汇总表中仅列明了项目总成本,并未列出具体的成本明细,***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现主张的漏计成本费用,以及后续产生的各种费用是否已经计入总成本。第二,***主要负责合伙事务,项目的财务账目均由其掌控。***和***均称在结算利润分配时,其二人做出了很大让步。第三,两份利润分配协议主文确定的总利润均低于后附项目汇总表中列明的总利润(共低了100多万),而两份协议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均是按协议主文确定的较低的总利润数值进行分配。***在庭审过程中称差额部分是***的成本和项目应付未付款,再结合第二份分配协议有约定在成本中扣除将来的房租、水电费及人员工资的情况,可以推定在签署利润分配协议时,合伙人已经将未来可能发生的成本均已预估并计算在内。第四,两份分配协议均约定,所有项目的应付款、后期付款以及因未按合同付款而产生的经济纠纷责任由***负责,与***和***无关,此约定进一步表明,即使有后期应付款也由***负责承担,与其余两合伙人无关。综上所述,本院对***的抗辩不予采信,所收取的工程款应按两份利润分配协议约定方案进行分配。 原告自认收回工程款后应先扣除11项目的应付未付款657403.12元,再返还各合伙人成本,剩余的再按比例分配。较利润分配协议而言,原告的此自认陈述符合一般逻辑,也是对原告不利的陈述,故本院予以采纳。据此分配方案,扣除应付未付款657403.12元后,还剩3008243.64元,返还***投资本金75万元、原告投资本金1186000元、***投资本金377531元后,剩余694712.64元为利润。根据约定***应分50%利润,即347356.32元,原告应分50%*35%利润即121574.71元,***应分50%*65%利润即225781.61元。故***应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1186000元、支付合伙利润121574.71元。根据九幕公司银行账户流水,九幕公司大致在2021年2月-11月期间将工程款1257000元转给***,对于剩余没有证据证实是否已转的工程款,***作为合伙事务主要负责人,有能力有责任在九幕公司收到工程款后的合理时间内向九幕公司请款,现并无证据证明存在九幕公司不同意转款的情形,故即使该款尚未收取或者在2021年11月之后才收取,**收取的后果应由***自己承担,因此,本院认定***应向原告支付以应返还的投资本金1186000元和应分配的利润121574.71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合伙人之间并无签订合伙合同,也没约定***违约应承担其他合伙人的维权费用,且财产保全和担保费不是必要支出,原告要求***承担财产保全担保费5000元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九幕公司与三合伙人之间系挂靠关系,原告要求九幕公司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九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1186000元并支付以118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合伙利润121574.71元并支付以121574.71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17元,由原告***负担749元,被告***负担1656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