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2民初2539号之二
原告:肇庆瑞利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天和铝钢制品有限公司办公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895号合劲产业园,第10幢1203、12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原告肇庆瑞利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简易程序立案。2023年3月16日,原告肇庆瑞利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瑞利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进行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瑞利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66元、保全费2301元,均由原告肇庆瑞利辉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禤培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