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8民初11607号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泉,男。
被告: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又林。
被告:**,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本案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雯
书 记 员
朱雯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