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铝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市常盛兴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2567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铝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石泉村委会铁坑暨社工业区内土名“深湾”自编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84492304B。
法定代表人:房春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斯扬,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惠州市常盛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龙丰上排园蓬街3号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3811825X0。
法定代表人:韦伟。
被申请人:赵德军,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西市区。
被申请人: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亚运大道895号合劲产业园,第10幢1203、1205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06115044。
法定代表人:曾又林。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东路281号1-15层、17-21层(部位:第七层全层)自编05、06、07、08单元;第五楼自编05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84850184D。
负责人:李钦。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铝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惠州市常盛兴实业有限公司、赵德军、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常盛兴实业有限公司、赵德军、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4341.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担保的保全标的范围:房屋土地、车辆、银行账户、机械设备、微信和支付宝账户、非上市公司股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铝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常盛兴实业有限公司、赵德军、广东九幕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4341.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41.71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铝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