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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某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2民初7796号 原告:重庆市某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重庆市某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某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工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