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124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海莱特电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芯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邓智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刚,四川豪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信远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8栋1单元11层1115号。
法定代表人:向方辉,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天彭镇街道办金彭西路442号。
负责人:代勇,局长。
原审第三人:四川天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88号26层2605号。
法定代表人:胡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成都海莱特电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莱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中信远景科技有限公司、彭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审第三人四川天狮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彭州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2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海莱特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海莱特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海莱特电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24元,减半收取2512元,由上诉人成都海莱特电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卫红
审判员 姚 兰
审判员 莫 雪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杨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