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民2923号
原告:无锡市新***镇**工艺木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R45K06U,住所地无锡市新吴***街道后宅建新村。
经营者:***,男,195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0E2CY7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沪路99号嘉饰茂A栋2107室。
负责人:***。
被告: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33928X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7楼7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无锡市新***镇**工艺木器厂与被告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新***镇**工艺木器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新***镇**工艺木器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