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新某某镇某某工艺木器厂、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4民2923号 原告:无锡市新***镇**工艺木器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14MA1R45K06U,住所地无锡市新吴***街道后宅建新村。 经营者:***,男,195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新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0E2CY7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沪路99号嘉饰茂A栋2107室。 负责人:***。 被告: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33928X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308号7楼7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无锡市新***镇**工艺木器厂与被告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四川省利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新***镇**工艺木器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新***镇**工艺木器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