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0606民初15834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被告:***,男,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被告:深圳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钟某。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