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205民初4323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厦门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林尾里2-2号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56840290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