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辽0203执35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4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厦门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圩镇林尾里2-2号A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厦门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厦门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2021)辽02民终62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厦门雅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4570.03元及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