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4609号
原告:**常,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洲石路743号B栋深业U中心22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6105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与被告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卞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