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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常、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4609号 原告:**常,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洲石路743号B栋深业U中心22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61051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与被告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卞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