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235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1年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执行人: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61051B,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洲石路743号B栋深业U中心220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345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经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12337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需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1)粤0306民初345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