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晶佳新型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5568号之二
原告芜湖晶佳新型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俊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先明,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袁园,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培军。
原告芜湖晶佳新型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晶佳新型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7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