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晶佳新型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民初5571号
原告芜湖晶佳新型材料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俊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先明,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袁园,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建光。
被告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培军。
原告芜湖晶佳新型材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0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芜湖晶佳新型材料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439元(原告已预交),由芜湖晶佳新型材料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廖海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练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