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

亳州市域森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271民初2324号
原告:亳州市域森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程屯行政村玉王村45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078708666A。
法定代表人:刘腾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鹤洲社区洲石路743号B栋深业U中心22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61051B。
法定代表人:段培军,该公司经理。
原告亳州市域森景观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6日,其与被告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其承包嘉峪关丝绸之路文化博览园及东方神画博览园GRC工程。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完成施工。经结算,工程总价1014663元,被告支付工程款602660元。2020年8月25日,其与被告签订《补充协议》,增加工程量,新增价款100603元。现合同均已履行完毕,被告欠付512606元工程款未付。
被告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为甲方(被告方)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其公司所在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甘肃省嘉峪关市,根据专属管辖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圳筑造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戴吉爱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梦梦
书 记 员 赵建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