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211民初1948号
原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862号金山大厦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兴隆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员。
原告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建公司)与被告厦门**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司)、第三人厦门长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长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三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厦门长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经协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建三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信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514176.81元给福建三建公司;2.判令**信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信公司为“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下简称空调工程)的**单位。2017年1月,**信公司(原名为厦门**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厦门**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三建公司签订案涉空调工程的施工协议书,协议对工程承包范围、工程工期、竣工结算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协议签订后,福建三建公司依约完成了相应的施工义务(包括变更、增补等部分),案涉工程于2020年1月竣工验收通过,2020年7月移交业主单位使用。后经福建三建公司报送竣工结算,工程最终结算价为26529666.81元。但**信公司仅支付了17015490元,现尚欠工程款9514176.81元。据此,福建三建公司特诉至贵院,***予以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信公司辩称,案涉工程属于厦门市财政投资项目,项目的招标、施工合同按厦门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制定,结算方式亦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方式和程序完成竣工结算。并且因为案涉工程是**工程,**信公司系**单位。福建三建公司主张的9514176.81元并非单纯的工程款。根据其提供的由其自行编制的结算书,可见福建三建公司认为**信公司应支付的款项包含三大部分,即合同固定总价、所谓的八项工程签证变更后的造价金额、其他增补部分即人工单价调差、进度款延期支付利息以及所谓的工期延期造成的管理人员工资损失等。
一、案涉工程系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应以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结果为准,由财政部门代表国家、政府进行严格审核,而不是随意依照其他第三方或者合同各方审核数额确定,本案福建三建公司主张的款项系其单方计算所得。案涉工程施工招标公告明确“本招标项目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已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厦发改社会【2014】13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拨款80%、学校自筹20%”。据此,案涉工程系市级财政投资项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部分第33.5条约定:“工程竣工结算经发包人审核后报送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审核数为本项目最终工程结算数。”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何认定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审核结论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以财政投资的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审核结论应当作为结算依据。”可见,案涉工程结算数应当以财政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但因福建三建公司拒不交付必要的竣工结算资料,导致财政审核至今无法进行。本案并非**信公司拖欠工程款,事实上**信公司也曾催告福建三建公司提交完整资料以供审核,才能最终确定结算数额。**信公司于2020年9月第一次发函催告福建三建公司尽快进行结算,福建三建公司始于2020年11月下旬才向监理单位提交部分结算资料;监理单位经初步审核后发现存在诸多问题,于2020年12月再次发函要求福建三建公司核对、协调办理结算,但福建三建公司至今无故拒绝派员配合;2021年1月,鉴于上述二次发函福建三建公司未予回应,**信公司和监理单位第三次发函催促福建三建公司,也未得到回应;甚至在2021年3月2日,市建设局组织召开案涉工程结算专题协调会,要求福建三建公司按合同约定配合结算,福建三建公司也置之不理。更何况,根据福建三建公司提交的证据也可以看出,**信公司至今已经支付了合同总价90%的工程进度款,剩余5%留作质保金,合同余款5%需等待财政审核后结算。由于本案财政审核尚未进行,最终结算数额尚未确定。
二、本案财政投资项目的结算程序应按照施工合同中的竣工结算条款进行,但福建三建公司迟迟不交付必要的结算资料,连最基本的监理审核条件都没有满足,最终导致财政审核无法进行。本案支付条件尚未成就,福建三建公司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案涉工程的结算程序应当首先由施工单位将完整资料提供给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审核完成后提交给**单位(即**信公司)审核,**单位审核之后,再提交给业主审核,在业主审核完毕后,方能最终提交财政部门审核。并不是福建三建公司提交资料之后直接报送财政审核。福建三建公司所提交的结算材料连监理单位的审核要求都没有达到,不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经催告后也不提交。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竣工结算部分第33.5.2条约定“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随后附表列明应当提交的部分基础资料,然而从福建三建公司提交的其自行编制的结算书中,并没有施工合同的附表中第4项“经监理、发包人代表确认的工程量确认清单”,其证据第10页的工程量汇总表,仅有其单独的落款和公章,并没有经过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此外,其也并未提交附表中的第8项“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签证资料”等等。因此,福建三建公司连最基本的结算报审档应包括的关键性必须材料都没有提交完整,至今没有配合完成监理单位的审核要求,更不用说提交给**信公司、业主审核,更遑论报送财政审核。其行为不仅影响了结算的进度,也违反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3条的约定,不具备完整性和时效性。并且应当强调的是,就福建三建公司拒绝配合结算、**交付材料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3.5.2条“……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的约定,福建三建公司不仅在工程移交后近四个月才向监理单位提交材料,甚至至今都未提供完整材料。监理单位初审意见中也对该部分福建三建公司应承担的违约金初步进行了计算,**信公司对此保留向福建三建公司方追究相关责任的诉讼权利。
三、福建三建公司主张的款项中,“工程签证变更部分”和“其他增补部分”所涉金额大部分没有依据,并且应当指出,即便工程量存在变更也不必然导致工程价款的增加,福建三建公司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工程签证变更部分
1.空调冷量变更大金制冷机组
首先,空调冷量调整不是工程量的调整,不属于工程变更中的设计变更、零星变更或者工程量增减,而是施工单位按招标档附件中技术要求第1.4项的技术参数要求的调整。该项规定明确“各投标人应标的主要设备其技术参数应等同或更优于设计图纸所要求的技术参数……”,本项目的工程量是指中央空调设计图纸中中央空调覆盖的包括各个使用单元的面积,只有施工面积变化才能导致本项的工程量变化。据此,该项中,只有施工面积的变更才属于工程量变更,而冷量的调整仅仅属于技术参数变更,且设备技术参数应当优于或等同设计图纸的要求。005号工程联系单中**信公司意见为“根据中央空调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单001,三菱电机及大金两品牌设备技术参数,设计单位审核后均能满足设计要求,且大金设备技术参数与设计值更接近。”这说明,原定的三菱机组与技术参数要求的正偏离更大,技术参数更加优越,而变更后的大金机组相对技术参数较低,与设计图纸最低要求更为接近。并且,根据监理的初审意见第12点:“关于4楼数据中心机房中央空调取消:根据业主要求,综合大楼四楼数据中心中央空调取消,由业主自行安装精密空调,现场实际也未安装中央空调。”可见福建三建公司的施工面积已不包含4楼数据中心机房,福建三建公司未实际施工,因此实际施工面积比设计图纸原定的要少,工程量实际上应予以扣除而非增加。其次,在工程联系单005号中**信公司已明确签署意见为“1、根据招标档,本工程制冷机组(涡旋水源多联主机、涡旋水源多联机----风机盘管)三个品牌为东芝、三菱电机、大金……造价不予增补”,可见因为制冷机组品牌因原就在招标档的备选方案中,且该变更不属于工程量变更,因此不予增补造价,值得一提的是,福建三建公司在收到参建各方签署完成的联系单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都从未提出反对意见。最后,施工合同通用条款部分第31.2条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据此,因福建三建公司并未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在程序上也不符合变更造价的要求。综上,该项主张涉及的价款不应得到支持。
2.变更欧科风机接管
福建三建公司主张该部分金额为1064383.44元,然而,福建三建公司在投标时所选用的独立冷源风机盘管主选品牌即为欧科,实际施工的品牌也为欧科。该项并不存在任何工程量增加,不属于设计变更或其他工程变更;此外,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条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和第31.2条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福建三建公司也并未按照约定提交任何申请变更工程价款的书面材料,因此,即便属于工程量变更,也应视为福建三建公司未提出调整要求,故而其主张既无事实根据,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程序。
3.屋面***基础管变更、***基础变更、制冷机房剪力墙**取孔、增加空调冷凝水管、冷却水管改管移位
福建三建公司主张此五部分金额分别为28716.81元、58511.50元、9176.03元、13427.6元和8501.11元,但如前所述,本案结算价最终应以财政审核部门的审核结果为准,**信公司在所涉的各工程签证单亦表述“最终以财审审核结果为准”,可见这五个部分的价格仅仅是福建三建公司自行计算得出,并非最终结果。其中还必须指出的是,“增加空调冷凝水管”项目中福建三建公司在工程联系单报请增加三根冷凝水管,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仅仅使用了两根冷凝水管,这也证实了福建三建公司自行计算的价款存在不实之处。
4.增加联络线及空调自控
福建三建公司主张该部分金额为827747.60元。首先,根据2018年12月5日关于自控系统专题会议纪要,仅有中央空调水源侧的自控系统可纳入签证范围,因此福建三建公司所报工程签证单中的空调温控系统部分(冷媒侧)应予剔除,其相应价款也应予以扣减。其次,该项变更的主要责任应由福建三建公司承担。因为案涉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第十一条明确“**变制冷及流量分体多联式空调系统及通风系统自带控制”,同时施工图设计说明及招标档中都对空调控制系统的功能要求都做了明确描述。因此,福建三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理应对该项施工有明确的规划和预计,现该项施工的变更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如工程造价发生变化,也应由其自行承担。并且,**信公司在该项工程签证单亦明确表述“最终以财审审核结果为准”,故其主张无据。综上所述,关于工程签证变更部分,福建三建公司主张大部分没有依据,即使涉及工程量的变更问题,也并非最终指向工程总价款的变化,福建三建公司提交的依据和主张的金额仅仅是其单方面编制、单方面主张,本案的最终结算价应以财政审核结果为准。
(二)其他增补部分
1.福建三建公司提出人工单价调差、进度款延期支付利息以及工期延期造成管理人员工资损失等索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条文说明2.0.45-2.0.51规定:竣工结算价是在发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条款,即已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包括工程变更、索赔、现场签证)等事项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按照此规定,此部分的索赔亦属于竣工结算价的范畴,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竣工结算有关规定报财政审核部门审核确定。此外应当指出,案涉工程工期延误不是**信公司的原因造成。福建三建公司在《延长工期报审表》中认为工期延误是政府拆迁等原因导致,这些问题非**信公司造成。事实上,工期延误主要是福建三建公司的过错,福建三建公司投标管理人员长期不到位严重影响案涉工程工期,该问题监理单位也已经多次提出并警示福建三建公司(详见我方证据第134-135页等)。
2.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6.2条约定:“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然而福建三建公司并未在所涉人工单价变化、所谓的进度款延期支付以及所谓的工期延期造成管理人员工资损失等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关于上述事件的索赔申请,不符合施工合同关于索赔申请流程的约定,因此该部分不应予以支持。
3.中国建设银行在2017年10月13日出具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中明确福建三建公司有权在其认为支付工程款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时,向建设银行提出支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并且除非业主提供了款项按约支付的证据,否则建设银行都会在收到福建三建公司书面申请的21天内向福建三建公司支付款项。然而福建三建公司从未向银行提出过申请,因此**信公司即便存在违约,福建三建公司也已经以行为明示对此放弃追索,现在更无权要求**信公司承担。最后,福建三建公司主张的上述索赔事项也存在着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例如进度款延期支付利息以及管理人员工资损失部分,且不谈主张是否有依据,2018年1月23日前的部分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以上对三个索赔事项共同存在的问题进行答辩,以下针对各个部分主张各自存在的问题作出答辩。
1.人工单价调差
除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进行外,监理初审意见还指出“201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调整人工费动态指数,施工单位所报该项签证金额为整个工程所有人工费都进行调差,是不正确的。”据此,即使能够进行人工单价调差,也只能对2018年10月1日后至2018年12月29日的人工费进行调整,而非整个施工过程。
2.进度款延期支付利息
**信公司并没有违反合同约定。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3条约定“……(2)监理工程师接到当月进度款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发包人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经报批后7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结合前述,案涉工程是财政投资项目,每次付款都需要经过业主和有关部门审核,而发包人(即**信公司)的义务是在监理审核后并接到工程款支付报审材料后进行审核,最终的支付时间应当是财政部门审批完成之后的7日。**信公司已经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属于自身的审批任务。结合上文,福建三建公司无权主张进度款延期支付利息。
3、工期延期造成管理人员工资损失
福建三建公司主张该部分金额为1095659.17元,这是十分荒唐的。首先,应该指出的是,福建三建公司提交的管理人员名单中的所有管理人员在整个工程中几乎从未露面,根本没有实际在施工现场进行工作,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可查看项目例会签到表的签字为依据)。针对施工单位人员不到位的问题,监理、**、业主单位均已在工地会议中或以发文的形式提出,福建三建公司从未改正。该问题监理单位已在初审报告中明确,并进行罚款计算,**信公司对此保留向福建三建公司方追究相关责任的诉讼权利。其次,从《延长工期报审表》中可以看出两点:第一,工程延期并非**信公司的过错。福建三建公司在报审表中自行描述工程延期系因政府拆迁等原因导致,并非**信公司过错造成。第二,福建三建公司在报审表中申请将工期顺延至竣工验收日期,意在免除自身工期延误的责任,并与**信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互不追究工期延误所产生的责任,因此监理单位意见也注明“因工期产生的费用不予支付”,**信公司亦注明“同意工期顺延至竣工验收日期。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不予增补。”根据报审表的内容,福建三建公司对因工期延期造成管理人员工资损失自然也无权进行索赔和要求支付。最后,在实际开工日期2018年1月26日之前及在2018年12月29日验收完成之后,案涉工程实际上根本就不需要、福建三建公司人员实际上也根本没有为案涉工程提供管理或施工服务,而福建三建公司所主张的工资损失竟是从2017年2月计算至2020年1月,这是毫无道理的。福建三建公司主张在实际工期之外管理人员工资损失的事实根本就不存在。同时必须指出的是,福建三建公司实际上也没有提供其在上述期间为案涉工程提供管理或施工服务及工资损失的相关证据。其所谓工期延误造成管理人员工资损失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总而言之,对于“其他增补部分”的款项主张,福建三建公司存在多算、误算、超出时效等情形,该部分价款最终也应以财政审核结果为准。此外,如前所述,因为福建三建公司延期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违反施工合同专用条款33.5.2条,即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因此从案涉工程移交给业主单位的时间2020年7月13日后一个月起计至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提交监理单位时间2020年11月23日,共103天。监理单位初步审核应处罚1030000元;而福建三建公司人员长期未到岗,该部分的处罚,监理单位初步仅计算项目经理一人未到岗的处罚就已经达到1155000元,更不用说其他未到位人员。针对福建三建公司的上述违约行为,**信公司将采取诉讼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福建三建公司要求**信公司支付其所主张的款项大部分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本案结算尚未最终定论,支付条件尚未达成,况且造成款项未支付完全系其单方面拒交结算资料造成,不应由**信公司承担,福建三建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诸多违约行为,**信公司将诉讼维权。请贵院依法查清事实,驳回福建三建公司起诉。
厦门长实公司辩称,其答辩意见在其出具的初审意见中有逐条体现,以初审意见为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已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29日,招标人厦门**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22日工商登记变更为厦门**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司)发布《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载明:一、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以由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厦发改社会[2014]13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信公司,建设资金来源财政拨款80%,学校自筹2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招标项目建设地点:集美区后溪镇;2.2招标项目实施时间:2016年9月;2.3招标项目类型:空调工程;2.4招标项目规模、范围、标段划分:栋数:1栋,层数:地下2层,地上25层,高度:118.7米,总建筑面积:48467.272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40573.63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893.639平方米)的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具体详见图纸、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2.5合同估算价:约2100万元;2.6计划工期:180日历日。
随后,福建三建公司通过程序中标,中标价1890.61万元,评标价1875.38万元。
2017年1月,发包人**信公司与承包人福建三建公司签订一份《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约定:1.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地点:厦门集美区后溪镇;工程内容:本工程为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总建筑面积48467.272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40573.633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893.639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为框筒结构,包括5层裙房,25层主楼,地下2层。建筑高度118.7米。资金来源:财政拨款80%,学校自筹20%。2.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的全部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具体内容和范围详见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编制说明)。3.合同工期:工期:180日历日。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5.合同价款:1890.61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112336.39元。……。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约定:……。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2)工程造价管理部分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确认。……。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约定:……(六)、合同价款与调整。23.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总价计价方式的,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第23.1条执行或双方另行约定为: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①因工程量清单有错、漏,导致工程招标控制价补准确;……。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综合上述风险因素并根据工程大小、……,发包人按规定已考虑3%的风险包干系数计入在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了上述风险因素并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在风险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包干,施工过程和竣工结算时将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合同价款可进行调整。1、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变更,且变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3双方约定不按工程进度节点支付工程价款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如下:……。(4)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9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并按本条款第(5)项的规定支付工程款;(5)发包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并施工档案归档移交后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5%;(6)***人对其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按发包人要求办理保险或其它法定担保的,余款在保修期满后28天内一次性结清。……28.1.7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及时将按投标文件承诺采用的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产地、技术参数,并需携带样本材料、设备的原产地证明、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合格证书报监理和发包人备案确认,经确认后方可采购;……;***人确系因客观原因无法购买到投标选定承诺的品牌产品,应参照发包人招标推荐的厂家(或经销商)或品牌范围内确定变更品牌,且须向建立和发包人书面汇报情况,经同意后方可采购;如确系无法购买到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也须向监理和发包人书面汇报情况,经同意后方可采购,价格须经发包人审定,若采购实际价格高于推荐品牌合同价格,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差价部分,若采购实际价格低于指定品牌合同价格,按实际减少的价款扣减合同价款。如发包人需使用其他非推荐品牌,须书面提前通知监理和承包人,并重新确定其材料价格。……。29.6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工程变更(单项子项目超过5万元),承包人应提请发包人应及时通知市(区)财政社会部门现场核实。……33.5.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4.经监理、发包人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清单。……8.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签证资料。……17.……。以上要求发包人有权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调整,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延迟时间超过60天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委托市财政审核部分审核做出结算,结算费用从工程尾款中扣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
附件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二、质量保修期(一)考虑到本项目为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结合现场实施内容,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贰年。(二)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定日期起计算:1、质量保修期限再工程取得竣工验收证明、承包人将竣工档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的次日起算(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以上最后一个记录时间为准)。
2017年10月13日,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福建三建公司出具《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1份,载明:“鉴于贵公司与厦门理工学院(以下简称业主)就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项目于2017年01月L日签订编号为,的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且根据《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本行(公司)已经接受业主的申请,愿意向贵公司提供如下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一、本保函项下所承担的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的10%,即人民币378122元(大写:叁拾柒万捌仟壹佰贰拾贰元整,下称保证金额)。二、本保函的保证期间自2017年08月_04日起至2018年07月_30日止。三、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贵公司(单位)认为业主支付工程款(含预付款、进度款和结算款)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可以直接向本行(公司)提出支付保证金的书面申请。申请应说明业主违约情况,并同时提供已向业主送达书面索赔通知的证据。不论业主对该工程款未支付的事实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行(公司)均在收到贵公司(单位)书面申请后21天内,在本保函保证金额范围内向贵公司(单位)支付业主拖欠的工程款,除非业主在收到贵公司(单位)书面索赔通知后14天内向本行(公司)提供了能够证明工程款已按约支付的证据。四、业主对该拖欠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应当。五、本保函保证期间内,保证金额随本行(公司)已向贵公司(单位)支付的工程款金额递减。六、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七、本保函确定的保证期间届满,或本行(公司)向贵公司(单位)支付的工程款达到本保函确定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时,本行(公司)的保证责任解除。八、因本保函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业主违约责任是否厘清不影响该仲裁裁决的执行。九、本保函自2017年10月13日起生效。”福建三建公司以主张该保函权利。
在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形成了《工程联系单》和《工程签证单》,部分如下:
编号001《工程联系单》,福建三建公司申请内容:本工程制冷机组(涡旋水源多联机组主机、涡旋水源多联机-风机盘管)按甲方招标文件规定的三个品牌(东芝、三菱电机、大金)经我司市场调研情况如下:1.东芝品牌不生产本工程所设计的型号规格的制冷机组。2.三菱电机和大金两个品牌的技术参数相当,但大金与设计值较为接近(东芝、大金、三菱电机冷量配置表及图册附件附后),请相关单位给予确认。监理单位意见:请设计给予严格确认。**单位意见:同意监理意见,请设计审核确认各品牌技术参数。设计单位意见:经审核确认:1.东至品牌无匹配设计型号机组,三菱电机和大金两个品牌均能满足评估要求,大金技术参数与设计值更接近。2.我院只复核技术参数,使用哪种产品由业主及**单位选定。建设单位意见:请监理、**单位在设计复核的基础上依据招标文件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充分的调研,作出明确的建议意见。
编号005《工程联系单》,福建三建公司申请内容:根据编号001工程联系单内容(附后)本工程制冷机组(涡旋水源多联机组主机、涡旋水源多联机-风机盘管)三菱电机和大金两个品牌,经设计确认技术参数均可以满足设计要求,大金和设计技术参数更为接近,售后服务及时到位,现建议采用大金品牌。监理单位意见:原招标推荐的品牌为大金、三菱、东芝,根据施工合同28.1.3及28.1.4条三选一原则及空调联系单001号设计院建议,建议按设计院意见选定品牌,最终选用哪种品牌由**单位确定。注:即大金品牌。**单位意见:1.根据招标文件,本工程制冷机组(涡旋水源多联机组主机、涡旋水源多联机-风机盘管)三个品牌为品牌为东芝、三菱电机、大金。2、根据中央空调施工单位工程联系单001,三菱电机及大金两个品牌设备技术参数,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后,均能满足设计要求,且大金设备技术参数与设计值更为接近。3.建议在涉及单位确认基础上,按最有利于设计要求的品牌实施,即大金品牌,请业主确认。4.待确认后,施工单位应尽快将拟采购设备资料及深化图纸上报各单位审核确认,造价不予增补。建设单位意见:同意**意见,请领导批示。……。
编号001《工程签证单》,该签证单系对编号001《工程联系单》和编号005《工程联系单》的签证,体现需增补价差,但未有监理、**、业主以及设计单位签字。福建三建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按合同约定在该项工程确认变更14天内向相关单位提交了该项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编号002《工程联系单》,福建三建公司申请内容:本工程风机盘管(带独立冷源的吊桂式新风机组、带独立冷源的风机盘管机组)按甲方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三个品牌(约克、欧科、麦克维尔)经我司市场调研有如下问题:1、约克品牌不生产本工程所设计的型号规格的机组;2.欧科和麦克维尔品牌不生产本工程所设计的R410A制冷剂,其配套生产的为R22制冷剂(欧科冷量配置表及图册附后),能否满足设计要求。请相关单位给予确认。监理单位意见:请**、业主、设计给予审核确定制冷剂为R22是否满足要求。**单位意见:请按投标文件承诺,合同相关条款对设备选用的规定要求,及时提供拟采购的主要设备材料、设备的相关资格,按程序上报各单位审核确认,另请设计确认R22制冷剂能否满足相关要求。设计单位意见:R22制冷剂目前可满足相关要求,如甲方招标文件规定品牌确实无R410A制冷剂,同意采用R22制冷剂,冷量配置可满足设计要求。建设单位意见:同意**意见。
编号002《工程签证单》,该签证单系对编号002《工程联系单》的签证,但未有监理、**、业主以及设计单位签字。福建三建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按合同约定在该项工程确认变更14天内向相关单位提交了该项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编号003《工程联系单》,福建三建公司申请内容:根据施工现场,-1F﹏25F屋面空调管道井(B-9﹏B-10交B-B﹏B-B)实际尺寸为:1.5M×1.2M,管井宽度无法排列两排管道,现建议将KH(-1F﹏25F)及KG(6F﹏25F)两条水管移至主机房B-11交B-B与B-C位置,然后分别在-1F及屋面进行对接。请相关单位给予确认。监理单位意见:情况属实,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复位,请**、业主、设计给予审核确认,不发生工程款项增加。**单位意见:情况属实,出于满足现场施工条件考虑,请设计复核相应管道位置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及设计要求,该管道位置变更造价不予增补,特报业主确认。设计单位意见:1.同意移动六层主二十五层系统的空调供水和总回水管到机房位置,……。建设单位意见:同意**意见。
编号004《工程联系单》,福建三建公司申请内容: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的系统平面风管、水管、铜管(1﹏25层),原图纸设计是从公共走道进行敷设、安装;由于公共走道位置及标高的限制,满足不了各个专业的大部分桥架、管道及风管一起安装在公共走道的要求。经各个安装专业一起配合、协调后,中央空调系统风管、水管、铜管改为从房间吊顶内敷设、安装。监理单位意见:情况属实,经与**、业主、涉及沟通把新风管道移至房间吊顶内敷设,请设计给予严格确认。发生费用不予增补。**单位意见:同意监理意见,请设计确认。设计单位意见:同意把空调新风系统……。建设单位意见:同意**意见。
编号006《工程联系单》,福建三建公司申请内容:原设计冷***装于标高97.6m屋面,……。现建议(附件图纸):1.将其中两台冷***装在轴线B-7和B-8之间,另一台安装在轴线B-9和B-10之间,并且调转90°方向,通过有百叶的两侧进风,2.受场地空间影响,***基础高度……。监理单位意见:现场情况属实,请**、业主、设计予以确认。**单位意见:同意监理意见,请学校予以审核。设计单位意见:详设计变更通知单×18。建设单位意见:最终以财审审核为准。
编号003和004《工程签证单》,该签证单系对编号006《工程联系单》以及设计变更通知单LY255-301-13-X1的签证,体现增加工程量,监理、**、业主单位均予以确认,其中业主意见为最终以财审审核为准。
编号007《工程联系单》,福建三建公司申请内容:因地下室制冷机房剪刀墙未见管道预留洞口,经会议(2018.3.29监理例会)决定由我司采用**取孔施工,请相关单位确认。监理单位意见:现场情况属实,请**、业主、设计给予确认。**单位意见:同意监理意见,请学校予以审核。设计单位意见:同意。建设单位意见:最终以财审审核为准。
编号005《工程签证单》,该签证单系对编号007《工程联系单》的签证,体现增加工程量,监理、**、业主单位均予以确认,其中业主意见为最终以财审审核为准。
编号008《工程联系单》,福建三建公司申请内容:因6至25层装修专业的吊顶高度又一次的提高,导致我空调专业冷凝水横向无法排放,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建议增加5至25层三条PVC-DN50冷凝水排水立管。请相关单位确认。监理单位意见:现场情况属实,请**、设计给予明确。**单位意见:同意监理意见,请学校予以审核。设计单位意见:同意增加,位置详见附图,根据现场布置。建设单位意见:最终以财审审核为准。
编号006《工程签证单》,该签证单系对编号008《工程联系单》的签证,体现增加工程量,监理、**、业主单位均予以确认,其中业主意见为最终以财审审核为准。
编号009《工程联系单》,福建三建公司申请内容:根据监理、**及业主单位要求,我司需对2-5楼已经完成安装及试压的冷却水管道进行移位(简图附后),以便于变更后的防火卷帘门进行安装。请相关单位确认。监理单位意见:现场情况属实,请**、业主、设计予以确定。**单位意见:同意监理意见,请监理予以审核。设计单位意见:同意调整,仅位置移动,其余按图纸施工。建设单位意见:最终以财审审核为准。
编号007《工程签证单》,该签证单系对编号009《工程联系单》的签证,体现增加工程量,监理、**、业主单位均予以确认,其中业主意见为最终以财审审核为准。
编号010《工程联系单》,福建三建公司申请内容:1.工程量清单没有含自控设备、传感器、桥架及管线等。2.审核施工图纸中没有自控系统设备安装布局图、管线图、自控系统原理图及说明等。3.带独立冷源的吊挂式新风机组散热方式为**却(与涡旋水源多联机组共用一个冷却系统),**能化专业控制,智能化审核施工图均有设计到位,温度压力采集后启动或停止带独立冷源的吊桂式新风机组、地下室水泵机组及屋面***机组。4.多种设备采用多种品牌如何自带控制系统:①涡旋水源多联机组采用大金品牌。②带独立冷源的新风机组采用欧科品牌。③水泵采用威乐品牌。④***采用马利品牌。请相关单位确认。监理单位意见:情况属实,请**、设计给予确认。**单位意见:1.施工单位所述情况属实。2.根据市中断为(2018)72号文会议纪要意见,综合以上因素,请施工单位先行施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最终以财政审核结果为准。设计单位意见:由施工单位评比设计。建设单位意见:最终以财审审核为准。
编号008《工程签证单》,该签证单系对编号010《工程联系单》的签证,体现增加工程量,监理予以确认,**单位意见为:1.施工单位所述情况属实。2.根据市中断为(2018)72号文会议纪要意见,综合以上因素,请施工单位先行施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最终以财政审核结果为准。业主单位意见为最终以财审审核为准。
2018年12月5日,案涉工程各方开会形成《厦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自控系统专题会议纪要》。会议主要内容:针对综合大楼中央空调自控系统的深化设计及施工问题,**单位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会议讨论意见如下:根据2018年11月8日市重点办督导会和2018年l1月30日重点办项目专题会议的精神,空调施工单位(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负责对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的中央空调自控系统进行深化设计并报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并且负责除新风系统(新风控制系统由厦门泉厦科技有限公司施工)以外的整个中央空调自控系统施工。中央空调水源侧的自控系统(包含循环水泵、冷却水泵、板式换热器、***、楼层中央空调主机)的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将签证手续报送监理单位、**单位、学校审核后提交市财政部门进行审定,最终以市财政审核中心审核结果为准。
2019年11月20日,福建三建公司提交《延长工期报申表》,福建三建公司申请内容:……。根据合同内容工期为:180日历日。因总包单位(厦门鲁班源房屋营造有限公司)主体工程进度原因导致我司同年11月份进场施工。2018年6月份后因总包单位装修图纸方案调整原因导致我司工程进度滞后,同年12月29日完成竣工预验收,再因政府拆迁滞后无法提供正式供电导致我司安装到位的设备及管道等暂时无法进行调试。2019年10月20日正式通电后,我司积极响应并立即组织现场施工,于2019年11月19日之前进行了系统调试。综上所述,现我司申请工期顺延至竣工验收日期。请相关单位尽快给予确认。监理单位意见:情况属实,因工期所产生的费用不予支付。**单位意见:同意工期顺延至竣工验收日期,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不予增补。建设单位意见:最终以财审审核为准。
2021年1月6日,**信公司在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见证下向福建三建公司邮寄《关于再次要求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项目结算的函》,载明:“贵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项目监理单位报送了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初步结算资料后,拒不派公司人员对结算资料中所存在的问题和监理单位进行核对。监理单位已于2020年12月11日将监理初步审核意见和后续核对结算的要求发函告知贵司(该函件内容详见附件),但贵司至今未派人办理项目结算核对事宜。现再次函告贵司,请贵司于2021年1月8日前派结算人员携带12月11日函件中要求的补充材料和监理人员进行核对办理,全力配合项目结算工作。贵司如逾期不配合结算或拒不提供补充材料,将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逐级审核后依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5.2条约定报送财审部门进行结算审核,由此造成的相应责任由贵司承担。”该函件附件为《关于要求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项目结算的函》,载明:贵公司施工的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于2020年11月23日向监理单位报送了初步结算资料,经初步监理单位审核,存在以下问题:1、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第二、1项--工程签证单001(关于空调冷量变更大金制冷机组),贵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并未按施工合同签证报审时限要求提出相应申请,并且在工程联系单005号中**单位已明确签署审核意见(该项变更造价不予增补)。2、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中第二、2项--工程签证单002(变更欧科风机盘管),贵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并未按施工合同签证报审时限要求提出相应申请,并且在工程联系单002号中贵司并未提出变更欧科风机盘管的申请。3、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中第三、1项--人工单价调差,贵司在申请单中并未提供所列人员在工地考勤的相关考勤依据。4、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中三、2项--进度款延期支付利息,贵司在申请材料中未提供各次进度款的审批表。5、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中第三、3项--工期延期造成管理人员工资损失,贵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并未按照施工合同条件签证报审时限要求提出相应申请,并且在延长工期报审表中监理单位和**单位均已明确审核意见(所产生的费用不予增补)。6、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中还存在其他问题需当面和贵公司造价人员沟通。但我公司从2020年11月25日就向贵司结算资料送审人员***反馈了部分审核意见并要求贵司造价人员尽快和我方进行结算核对,后来又于2020年12月4日联系贵公司***副总,告知本项目结算审核中部分存在问题和贵司造价人员不配合的情况。但是贵司造价人员至今未和我方进行当面核对,导致结算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基于以上所列问题,请贵司尽快做好以下工作:1、指派对该项目熟悉的造价人员尽快和我司对接,按照合同和报审要求补齐、修改结算资料。(所派人员需为贵司正式员工,对接时请提供其医社保缴交证明和贵司的授权委托书)2、由于贵司所报结算资料存在大量问题并且结算所报送时间远远超出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合同要求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交),所以请贵司指派一名副总以上级别人员,分管协调本项目结算办理有关事宜。
随后,监理单位厦门长实公司作出《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工程监理結算初审意见书》(落款时间为2021年1月2日),载明:一、工程概况。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总建筑面积48467.272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40573.633平方米,地下室建筑面积7893.639平方米。地上建筑为据简结构,包括5层裙房,25层主楼,地下2层。建筑高度118.7米。本次市核范围为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内容包括水源变流量多联空调主机及空调内机、带独立冷源风机盘管机组、带独立冷源的吊挂式新风机组、***等设备及村料的采购、安装、调试、维保的交钥匙工程。本工程中标金额为18906097.9元。二、工程工期。1、合同工期:180日历日天。2、实际工期:开工时间2018年1月26日,项目初验时间2018年12月29日,项目初验问题整改完成时间2020年2月20日,项目移交给业主单位的时间2020年7月13日:项目竣工结算炎料提交监理单位时间2020年11月23日.三、审核结算造价的依据:1、施工合同。2、项目招投标文件和投标预算。3、施工图纸。4、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会议纪要。5、现行计价规范及定额依据。6、现场各方来往函件。四、工程结算审核情况:1、原合同中标合同价为:18906100元。施工单位结算中请金额26529666.81元,经监理单位初步市核后工程结算价为16963282.79元,同意报化建、业主、及市财政部门市核,最终结算价以财政部门审核价为准。2、因施工单位在初步结算材料提交后就完全拒绝配合监理单位进行结算资料的补充、核对等工作,因此不次审核仪根据现有提交资料进行核对,因施工单位拒绝配合监理单位进行结算市核工作所造成的后果全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3、工程结算增减审核表(具体详见附表1)。4、关于空调冷量变更大金制冷机组项目审核说明: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1.2条“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卫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亚”。施工单位未在合同规定时限内提出变更申请。并且在工程联系单005号中**单位已明确签署审核您见“该项变更造价不予增补”,施工单位在收到参建各方签署完成的联系单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郁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此项变更监理审核数为零。5、关于变更欧科风机盘管项目的审核说明:施工单位投标所选用的独立冷源风机盘管主选品牌为欧科,实际施工的品牌也为欧科。并不存在变更。因此此项变更监理审核数为零。6、关于增加联络线+空调自控项目中核说明:(1)根据2018年12月5日的关于自控系统专题会议纪要,仅有中央空调水源侧的自控系统可纳入签证范围,因此施工单位所报工程签证单中的空调温控系统部分(冷媒侧)应予剔除,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195619元,总价约241471元,扣除后该项变更涉及造价586276.6元。(2)关于该项变更的贵任划分问题:因为本工程招标为交钥匙工程,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第十一条所述“**变制冷及流量分体多联式空调系统及通风系统自带控制”,同时施工图设计说明及招标文件中对空调控制系统的功能要求都做了明确描述。因此,虽然招标文件的清单中未将中央空调系统的控制部分列为单独一项,我方认为施工单位仍应承担该项变更费用的主要部分。建议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部分不少于60%(该比例最终以财政审核部门审核为准)。(3)该部分签证我方的初审金额为234510.64元。(586276.6×0.4)。7、关于人工单价调差审核说明: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6.2条,施工单位并未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关于此事件的索赔申请,但根据2021年3月1日市建设局的专项协调会会议精神,该项签证同意各方补充相应资料后报审。根据厦建筑[2018]82号文,2018年10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可调整人工费动态指数,施工单位所报该项签证金额为整个工程所有人工费都进行调差,是不正确的。因施工单位未提供完整资料,该部分人工费调差签证金额我方计算如下:
[(323.80371.5853)/0.9]/1890.6]×1295228×(1.0536-1)=16132元。8、关于进度款延期支付利息审核说明: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6.2条,施工单位并未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关于此事件的索赔申请,因此该部分我方审核金额为零。9、关于工期延期造成管理人员工资损失市核说明: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36.2条,施工单位并未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关于此事件的索赔申请,并且所列管理人员均未到现场进行管理,因此该部分我方中核金额为零。10、关于施工期问管理人员不到位的处罚说明:项目开工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项目初验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共计337天,其中工作日231天。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可查看项目周例会纪要签到表等过程文件的签字为依据)。针对施工单位人员不到位的问题,监理、**、业主单位均已在工地会议中或以发文的形式提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35.2(3)①点,项目经理未到位违约金5000元/天·人。该项监理单位审核后累计处罚为155000元。(5000×231)。11、关于延期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处罚说明: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33.5.2条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每延迟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从本工程移交给业主单位的时间2020年7月13日后一个月起计至项目竣工结算资料提交监理单位时间2020年11月23日,共103天。因此施工单位延期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累计应处罚1030000元。(10000×103)。12、关于4楼数据中心机房中央空调取消:根据业主要求,综合大楼四楼数据中心中央空调取消,由业主自行安装精密空调,现场实际也未安装中央空调。因此应扣除空调主机DL-23S、DL-40S各一台:风机盘管FP-1000一台、FP-900、FP-600FP-500各两台,共计122317元。
(28106+54693+6612+6379×2+4935×2+5139×2)。
2021年3月2日,厦门市建设局召集相关单位召开了关于协调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结算事宜的会议。
**信公司提交《关于协调处理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项目近期存在问题的联系函》、《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月考勤统计情况》、《监理通知单》、《施工违约金扣付通知单》等,该材料中体现福建三建公司存在管理人员存在未到位情况。
福建三建公司提交《工程结算造价汇总表》(具体详见附表2)。**信公司对其中第二项的第3、4、5、7变更项的审批程序予以确认,对其他项目不予认可。
案涉工程于2018年1月26日开工,2020年1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2020年7月13日办理了工程移交手续,福建三建公司、**信公司以及业主单位签订了《工程移交单》。**信公司已累计已支付福建三建公司工程款1701.549万元,占合同总价1890.61万元的90%。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暂时财政审核受阻的原因进行询问,**信公司陈述,原因一、福建三建公司未按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33.5.2条约定提交第4项和第8项,分别为:4.经监理、发包人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清单,8.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签证资料的结算资料。原因二、福建三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就变更增加工程量部分未按约定提出增加造价审批申请,拒绝在报审表中签字。福建三建公司所主张变更增加的工程量达760多万元,超过了中标合同价的三分之一,根据2017年厦门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市场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号)中第三条规定:“加强施工过程设计变更审查”第2款规定:“除因不可抗力需要实施应急抢救工程外,设计变更设计增加造价的,应报批准后方可实施。累计增加造价在中标价5%以内且总造价未突破本标段投资概算的,由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累计增加造价超出中标价5%以上或总造价突破本标段投资概算的,应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福建三建公司陈述,1、对报审的金额有异议,故拒绝在报审表中签字。2、2020年11月左右,福建三建公司提交相关结算资料包括了欠缺的2项资料,该2项材料欠缺的是监理、**以及建设单位签字问题。**信公司也未曾明示欠缺该2份材料。3、报审造价超额属于**信公司应提请相关单位审批的问题,但**信公司未有提请审批的程序,**申报财政审核系**信公司原因。厦门长实公司陈述,财政审核受阻原因主要在于施工单位福建三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有造价变更应及时提出审核、确认,但福建三建公司没有提出,到提交财政审核时提出几百万的造价变更,已经违反相关规定,无法纳入财审报送范围。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告知因双方合同约定涉及财政审核问题而可能导致鉴定存在风险情况下,福建三建公司坚持要求对案涉“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的相关变更增补的内容进行造价鉴定,按福建三建公司实际施工的工作内容确定增补造价;人工单价调整;工程延期造成的管理人员工资损失进行鉴定。为了进一步析分事实需要,本院对福建三建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2022年1月26日,厦门中达利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2022】价鉴(工程)字第01《鉴定意见书》,认定:工程签证变更1786930元,人工费调差工程造价16132元,无法确定部分工程造价为186550元。(具体详见附表3)。**信公司申请了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询问,**信公司就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关于欧科品牌询价时间在2018年1月至9月而不是在2016年,询价地点为广州,再就是鉴定人员为土建专业而不是机电专业,故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相应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焦点需要分两个层次:一是在财政审核尚未出具审核结果情况下,是否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二是如果认定达到付款条件,则需要分析应付工程款的数额,如果未达到付款情况,则需要继续推进财政审核程序。
关于第一层次问题分析。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第26.3条约定:“……。(4)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90%时,停止支付进度款;并按本条款第(5)项的规定支付工程款;(5)发包人在市(区)财政审核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书并施工档案归档移交后28天内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5%;(6)***人对其竣工工程质量保修已按发包人要求办理保险或其它法定担保的,余款在保修期满后28天内一次性结清。……。”双方约定按财政审核结论作为最终确定结算价,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按该约定将财政审核结论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计价方式,并在财政审核结论出具后再支付剩余部分工程款。本案进度款已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0%,应待出具财政审核结论书后按审核结果支付至结算价的95%,合同约定的剩余款项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其次,目前财政审核程序受阻系何原因导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结合本案,虽然双方约定财政审核结论作为结算价依据,但如果财政审核程序长时间无法推进,必将使得施工单位长期无法获得剩余工程款而导致将不公平,故此时应分析导致财政审核受阻的原因、财政审核程序是否可继续推进以及目前所历时的时长。就本案而言,根据所查明事实无论是**信公司抗辩尚缺的结算资料还是福建三建公司拒绝在报审表中签字,导致目前财政审核无法推进的核心原因为福建三建公司与**信公司就增补工程价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且福建三建公司所主张增补工程价远超中标价的5%。根据《厦门市发展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投资管理的补充通知》(厦发改投资【2017】690号)第三条规定:“2.除因不可抗力需要实施应急抢险工程外,涉及变更设计增加造价的,应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累计增加造价在中标价5%以内且总造价未突破本标段投资概算的,由市财政审核中心审定,累计增加造价超出中标价5%以上或总造价突破本标段投资概算的,应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相关设计变更进行评审。……。5.未按照上述要求擅自实施变更的,不予追加个参建单位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费用,并由业主(或**)单位在各项合同中予以明确。……。”《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投资项目投资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发改投资【2006】271号)第五条规定:“概算超估值(含10%)以上或预算超概算10%(含10%)以上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和审核中心不予接件。”以及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1.1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确认。……。”对于增加造价都应该履行相应申请及报批程序,否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下面就本案涉及福建三建公司所提出的增补价款问题(相关项目均在附表3)进行分析,进而分析送财政审核受阻原因。
对于第1项:《工程签证单》001(空调冷量变更大金制冷机组)以及涉及的《工程联系单》001、005,该项目符合原三选一品牌范围,各相关单位也同意选用大金品牌,但**信公司作为**单位在005《工作联系单》中已经明确造价不予增补情况下,福建三建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按合同约定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工程签证单》并无其他相关单位审核确认,依约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不应将该部分作为增补价。
对于第2项:《工程签证单》002(变更欧科风机盘管)以及涉及的《工程联系单》002,该招标文件的R410A制冷剂变更为R22制冷剂,各相关单位也同意变更,福建三建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按合同约定在变更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工程签证单》并无其他相关单位审核确认,依约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不应将该部分作为增补价。
而对于附表2其他第3、4、5、6、7、8项均有完整的《工程签证单》(里面已经体现有工程增量)和《工程联系单》,业主单位也都明确该些项目以财政审核结果为准,该6项项目已明确存在增量工程情况下,涉及增加造价如果超额未及时审批的责任应在发包人而不在承包人承担,应将该该相关项目在相关单位进一步核对后作为涉及增补价提交送审,具体结论以审核结论为准。
而对于其他增补部分,其中第1项人工单价调差,监理单位和鉴定结论均为16132元,应以该数额送财政审核为妥当。其中第2项进度款延期支付利息,该部分在已有《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情况下,福建三建公司未按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36.2条约定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关于此事件的索赔申请,该部分利息不应作为送审增补数额。第3项工期延期造成管理人员工资损失,该部分在《延长工期报申表》中监理单位已明确该项费用不予增补,福建三建公司也未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出索赔申请,故该项目也不应作为送审增补数额。
根据前述分析,送审受阻的核心原因为双方对增补项目及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并非完全系单独一方原因所致,福建三建公司也存在将不应作为增补项目(其提出的增补项目价也与鉴定结论价差巨大)作为变更增补项目提出,进而拒绝在报送表中签字,也是送审受阻的原因之一。
综合以上分析,财政审核程序尚未确定不能继续推进,在尚不能判定系**信公司单方原因导致财政审核程序推进不能的情况下,福建三建公司径行要求**信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应认定为条件未成就,对于福建三建公司的主张暂不予支持。福建三建公司和**信公司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遵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友好协商,配合完成财政审核程序。如果将来确因**信公司单方面原因导致财政审核不能,福建三建公司可另行主张剩余工程款。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8399.2元,由福建三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占有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附表1(监理单位出具):
序号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报审金额(元)
监理单位审核金额(元)
备注
1
空调冷量变更大金制冷机组
3965102.2
0
审核意见见本文第4点
2
变更欧科风机盘管
1064383.44
0
审核意见见本文第5点
3
屋面***基础管变更
28716.81
28716.81
4
***基础变更
58511.5
58511.5
5
制冷机房剪力墙**取孔
9176.03
9176.03
6
增加空调冷凝水管
13427.6
8951.7
联系单中增加3根,实际施工2根
7
冷却水管改管移位
8501.11
8501.11
8
增加联络线+空调自控
827747.6
234510.64
审核意见见本文第6点
9
人工单价调差
69424.26
16132
审核意见见本文第7点
10
进度款延期支付利息
482917.09
0
审核意见见本文第8点
11
关于工期延期造成管理人员工资损失
1095659.17
0
审核意见见本文第9点
12
关于施工期间管理人员不到位的处罚
0
-1155000
审核意见见本文第10点
13
关于延期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处罚
0
-1030000
审核意见见本文第11点
14
关于4楼数据中心机房空调取消
0
-122317
审核意见见本文第12点
增减合计
7623566.81
-1942817.21
结算金额
26529666.81
16963282.79
附表2(福建三建公司提供):
序号
项目名称
造价金额(元)
对应工程联系单
一
厦门理工学院综合大楼中央空调系统设备安装工程合同价
18906100
二
工程签证变更
5975566.29
1
工程签证单001(空调冷量变更大金制冷机组)
3965102.2
工程联系单001、005
2
工程签证单002(变更欧科风机盘管)
1064383.44
工程联系单002
3
工程签证单003(屋面***基础管变更)
28716.81
设计变更通知单LY255-301-13-X1
4
工程签证单004(***基础)
58511.5
工程联系单006
5
工程签证单005(制冷机房剪力墙**取孔)
9176.03
工程联系单007
6
工程签证单006(增加空调冷凝水管)
13427.6
工程联系单008
7
工程签证单007(冷却水管改管移位)
8501.11
工程联系单009
8
工程签证单008(增加联络线+空调自控)
827747.6
工程联系单010
三
其他增补部分
1648000.52
1
人工单价调差
69424.26
2
进度款延期支付利息
482917.09
3
工期延期造成管理人员工资损失
1095659.17
附表3(鉴定机构出具):
序号
项目名称
鉴定金额(元)
一
工程签证变更
1786830元
1
工程签证单001(空调冷量变更大金制冷机组)
593349.55
2
工程签证单002(变更欧科风机盘管)
476055.69
3
工程签证单003(屋面***基础管变更)
28845.36
4
工程签证单004(***基础)
59817.76
5
工程签证单005(制冷机房剪力墙**取孔)
9176.03
6
工程签证单006(增加空调冷凝水管)
9310.68
7
工程签证单007(冷却水管改管移位)
8702.26
8
工程签证单008(增加联络线+空调自控)
601572.73
二
其他增补部分
16132
1
人工单价调差
16132
三
不确定部分
186550
1
工期延期造成管理人员工资损失
186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