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03财保17号
申请人:南郑县汉山镇利江建材厂,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达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航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南郑县汉山镇利江建材厂于202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陕西航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依法冻结。申请人南郑县汉山镇利江建材厂以其在申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郑县汉山镇利江建材厂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航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账号:××××),金额限于1856166.0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郑县汉山镇利江建材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