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23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庆华阳光小区1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6484825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果业集团洋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粮食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MA6YU4E37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航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陕0723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果业集团洋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600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申报财产。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税务、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未发有价值的线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件执行案件未执结,处于终结本次执行状态。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本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了其他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723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