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14532号
原告: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188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英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飞,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董 悦
书 记 员 郑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