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9907号
原告: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188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英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四川经贸大厦负2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琳,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赛罕区鄂尔多斯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陈琳,董事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男,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飞,女,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内蒙古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海鑫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卢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