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14474号
原告: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4188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赫英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1号经贸大厦负2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琳,董事长。
原告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但其一直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京业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蕾
二〇二一年 五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韩 林 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