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81财保30号
申请人: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民航路15号企业一号5楼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1917567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禹州坪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府东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179820019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禹州坪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账号为1624********的银行存款6026470.87元,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24101038300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禹州坪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账号为1624********的银行存款6026470.8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豫消建筑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