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577号之一
原告:**,男,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上海华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雅雯,上海华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玉树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虎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剑,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晴,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旗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合计诉讼费3,04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顾政文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羚
书 记 员 李 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